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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02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创新型、发展型、复合型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规定

第三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高职基本学制三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为25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条 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新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于因创新创业需要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修业年限最长可延至6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两类;其中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

选修课是指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素质,学生本人依据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其中专业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程和专业拓展任选课程(各专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

必修课所占总学分不高于75%,选修课所占总学分不低于25%

第六条 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不断优化必修课程,扩大选修课数量, 引进慕课等在线课程,积极补充优质课程资源。

第七条 推行学分互认制度。依据校际间的合作协议,签订学分互认协议内容的高校以及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在课程要求上达到学校课程标准并考核合格,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转换为本校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自考本科部分课程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优质共享课资源平台课程可以校际学分互认。

第八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和学分为依据。

(一)理论课1618学时计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二)军训和入学教育为公共必修课,在新生开学时进行,计算为2学分。

(三)岗位实习与毕业设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控制在160170 学分之间。

第十条 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各专业的实践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50%。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进行学分置换。

第十一条 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明确学分收费标准和专业注册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四章 选课与免听、免修

第十三条 实行注册后选课制度,学生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可以跨专业、跨班级选课;学校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跨学期、跨学校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在选课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必须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原则,应“先修先行课,后修续后课”。

(二)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期为单位,学校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每学期安排一次选课。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为准。

(三)若一门课程申请修读人数超过限选人数,按“先来先得”原则予以确认。若申请修读的人数不足30人,不予开课,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1940学分之间,一般不超过40学分。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应依据实际情况按需开设。

第十七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实践课程、军训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训者,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参加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补录学生的入学教育和军训采用适当方案补修。

第十九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条 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选修课程总表,各教学单位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标准、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每学期第16周进行课程初选,第17周确认;新生第一学期只修读基础必修课,第二学期方可修读选修课。

(二)每学期选课前,教务处会同教学单位提前编排好选修课预排课表,做好选课前的辅导工作,同时组织教师回答学生咨询。

(三)选课工作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第五章 考核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点学分制。学校对每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具体换算关系见下表:

成 绩

绩 点

90分以上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及格

1.0-1.9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1.50,或由任课老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及绩点。只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计量成绩的课程或考试不计算绩点。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学分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按《滨州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并按学校安排参加补考;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必修课必须重新修读该课程,选修课可参加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六章 学分置换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参加各类活动取得成果,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或学分要求的,或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进行认定与置换的,可通过申请认定或置换并获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 竞赛和创新类成果参照《滨州职业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折算相应课程成绩并获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或创业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凭科研项目结题证书、成果获奖证书、论文发表刊物、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置换创新创业模块课程或选修类课程学分,视其获奖等级可置换1-6分。

第二十九条 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行业认证证书等(证书必须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证书),可以置换与证书内容相同或相近达到60%以上的课程,视其证书等级可置换1-4学分。

第三十条 社会实践与文体活动成果凭相关获奖证书可置换第二课堂模块学分,视其成果等级可置换1-3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异动前后修读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办理相应课程学分置换;无法置换学分的课程可认定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籍异动后未修且无法进行跟班修读或学分置换的课程,需进行补修。

第三十二条 学分认定与课程置换应当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原则。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不能置换。

第三十三条 学生置换学分,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对学生学分和成绩进行相应处理后,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且学分结构合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基本学习年限,但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而又要求离校者或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结业的,可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继续修读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年度为修读合格后的年度。学生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结业的,可在一年内申请重做毕业设计,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及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滨州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滨州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滨职院政字〔2010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