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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业学院专业(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05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群)建设与改革,增强专业(群)办学特色,提高专业(群)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群)建设应坚持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贯彻“服务区域经济、优化专业(群)结构、组建专业集群、彰显办学特色”的总体原则和“突出重点专业,培育潜力强势专业,改造传统专业,裁撤滞后过剩专业,推动专业集群发展”的建设思路,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群)结构,形成以医养、制造为特色,医、工、文、经等多专业门类融合发展、相互支撑的各类专业群综合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专业(群)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滨州职业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成立学校、学院两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全校专业(群)建设工作进行指导,贯彻教育部关于专业(群)建设与改革精神,负责专业(群)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进行论证、专业建设与改革项目进行评定与审批以及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各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二级学院专业(群)建设与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机构,在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业(群)建设规划与内容

第五条 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教务处会同各学院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各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依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专业(群)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

1.做好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发。及时制(修)订并调整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内容及要求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类编制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

2.加强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制定课程标准,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科学合理设计思政教育内容,加强高水平在线开放课程和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加强教学资源库的规划与建设,将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纳入专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视资源库质量,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建设高质量教学资源库,加强开发利用并适时更新。

3.加强教材建设。按照《滨州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规范教材选用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设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优良、业务能力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5.加强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各专业(群)要依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要求,开展校内实训(验)基地建设,切实满足各专业基础技能训练、技术技能实训需要。依托政府机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等,鼓励支持与相关领域优质企业合作,建设校外实习(训)基地,并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骨干作用、示范性强的校外实习(训)基地,满足学生综合实践技能培养和岗位实习需要。

第四章 专业(群)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建立专业设置与建设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及有关行业部门参与,每年定期研究会商,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专业建设协同指导制度。

第八条 设置专业充分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建议,新设专业项目的申报论证及备案建设工作参照《滨州职业学院专业设置和备案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完善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增设专业的申报程序进行。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列入学校专业目录。

第十条 切实调减和撤销办学条件弱、水平差、就业率特别是对口就业率低和供过于求的专业。除社会民生紧缺急需专业和艰苦专业,对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要采取必要的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并对该专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对于需要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应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申述撤销理由等,经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群)建设实施项目化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经费使用。教务处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规划、建设与应用统筹管理,各学院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发布专业(群)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工作需要,按要求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或校级建设项目,通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经学校审批后推荐申报并公布立项。

第十三条  专业(群)项目建设期满后,由专业(群)建设团队提出申请、提交立项验收材料,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群)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整改,1年后再接受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群)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专业(群)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按专业(群)建设规划和学校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所有经费开支须经项目参与人、专业负责人、各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专业(群)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专业(群)考核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培养方案执行与落实、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产教融合情况、人才培养质量效益、国际合作、经费投入及使用、专业(群)特色创新等。

第十六条  专业(群)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专业(群)所在学院每年年末组织自评,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评审各学院自评报告。学校按照《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工作要求,3组织参加相关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

第十七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逐步形成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对考核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各专业(群),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计划,学校届时组织复评。对考核结果在前20%的专业(群)将在招生计划分配、经费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评选推荐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