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及记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正确评价和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生成绩考核和记载,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学生应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理论课、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

第三条 学生学期、学年应修读课程或学分数,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及《滨州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未经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自行修读该课程者;

(二)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学时。

(四)一学期有四门(不含四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旷考课程予以累计);

(五)各学期累计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旷考课程予以累计);

(六)不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影响恶劣者。

第五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应在课程考核前1周由任课教师书面报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科,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科人员通知到学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课程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除毕业考试外,考核只限于本学期所讲授的内容,重点要放在上次考试后的内容;毕业考试的课程考试范围为该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但重点也应放在最后一学期。

第七条 考试课考试时间以90分钟为宜、考查课考试时间以60分钟为宜(特殊科目确需延长或减少考试时间时,要提前报请教务处审核批准);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不得自行变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八条 教师对学生考试必须严格要求,不允许将试题内容在考试前透露(或变相透露)给学生。

第九条 教师在课程进行到某一单元或阶段时,可以举行单元或阶段测验,考核时间与方式由任课教师与教学单位教学科安排,同时列入学期教学日历。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包括技能考试)、考查两种,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试、实验、撰写论文、大型作业或相互兼用的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要求设计,并在考核方案中予以确定。考核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应在该课程第1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是检查教学质量、督促学生学习的关键手段之一,是平时成绩记载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及考核大纲要求采取多样化的平时考核,如考勤、课堂笔记、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测验、课堂问答(讨论)、课程或章节论文、课外阅读、课堂实训、实践报告、社会调查、答辩、实践成果等形式,每次平时考核不应超过1学时;对学时数较多的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期中考核,其它课程一般不进行期中考核。

第六章 考核记分制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十五条 个别课程和实践环节如军训、公益劳动等学分数较少(2学分以下),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确有困难,可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七章 阅卷、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统考课程应由教研室组织集中、流水阅卷,原则上不允许任课教师个人批阅。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应由期末考核卷面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构成,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有完整实施方案的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批准实施的形成性评价可以达到50%);对于包含实践环节的理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根据平时测验、实验、课外作业、撰写论文、课堂讨论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但必须符合考核大纲要求,坚持评分标准,有评定依据。

第十九条 实习考核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笔记、实习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态度、口试或笔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成绩由教研室成立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按《滨州职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程的成绩考核采用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对学生体育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人文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在校学习期间确因伤、病、残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必须持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人文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体育保健学习、进行适当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每个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期成绩登记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各教学单位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打印《滨州职业学院学业成绩表》。

第八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须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课程考核成绩的学生,在学期成绩登记表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可按如下方式记载:

(一)缺考学生登记为“0/缺考”;

(二)缓考学生登记为“0/缓考”;

(三)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登记为“0/取消资格”;

(四)考核违纪学生登记为“XX(考核得分或等级)/违纪无效”;

(五)考核作弊学生登记为“XX(考核得分或等级)/作弊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期成绩登记表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核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和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记载考核实得分;采用等级制记分的课程,记载考核等级。

第二十六条 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中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核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成绩以及取得的学分,且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与每学期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一致。

第二十七条 百分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等级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及格(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补考及重修考核成绩在重修学期《课程重修登记表》中记载,同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中的平时成绩可使用正常考核时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同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内完成《滨州职业学院考试成绩登记表》、《课程重修登记表》中成绩的记载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籍异动指外校转入、校内专业调整、休学及复学、留级等。

第三十二条 校外转入学生成绩认定时需学生本人提供转学手续、转入前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原件、学籍证明,并经教务处与转入前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沟通后,将转入前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学时、学分、课程名)。

第三十三条 校内专业调整学生成绩认定时需学生本人提供专业调整审批表原件后,将转入前所在专业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指课程名、学时、学分相近)上。

第三十四条 学籍异动学生成绩认定后,如仍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取得学分,由学生本人根据学习时间于正常修读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未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休学前成绩有效,且课程成绩的性质(初修、重修、缓考)不改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等方式获得的原始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九章 成绩报送与审核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或重修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期末考试成绩表》或《重修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分别送课程所在学院教学科,由课程所在学院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成绩登记表,同时报送教务处一份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其学业成绩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出《毕业生成绩审核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复核,经教务处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成绩审核分阶段进行审核,即分别按休学前培养方案和休学后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标准审核。

第十章 试卷分析

第四十二条 凡考试课程,均应在评卷结束后以专业、课程为单位认真做出试卷分析,经专业教研室审阅后报本单位教学科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试卷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分析依据、试题构成、学生成绩梯度分布、学生对各类型试题的适应性分析、教与学的经验与教训、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等。

第十一章 成绩查询

第四十四条 开学前2周学生本人登陆教学管理系统网页,点击“信息查询”栏下的“学生学期成绩查询”功能模块进行学期成绩查询,学校和各学院不负责将考核成绩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第四十五条 异议成绩的查询。成绩公布后,若学生对公布的本人成绩存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科索取并认真填写《期末考试异议成绩查询申请单》,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学生将“申请单”交由任课教师审核。任课教师在认定公布成绩与学生平时成绩差距较大,确有查询必要,应在“申请单”上签写“情况属实,准予查询”的意见并签字。

(二)任课教师持签名的“学生成绩异议查询单”到教学单位教学科与考务人员一同进行试卷查阅,并将查阅结果登记在“查询单”上。

(三)教学单位考务人员将“查询单”汇总,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交教务处学生成绩管理员。

(四)教务处汇总学生成绩异议查询情况,报请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成绩管理员进行成绩修正,并反馈学生成绩异议查询结果。

成绩异议查询工作只能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成绩核查结束后,学校将对造成学生成绩错误的有关单位或部门与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非人员因素造成的错误,由教务处统一处理。

(五)考试成绩一经审核、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二章 成绩应用

第四十六条 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审查和升本的依据,毕业时将《滨州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章 课程补考、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免考

第四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应按下述规定补考或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

(一)考核不合格课程必须于不合格课程开设学期的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在下学期网上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及重修考核,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二)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安排毕业学期课程的重修考核,毕业学期及以往学期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者,按结业处理。

(三)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跟班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四)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另外改修别的课程,学校不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正常补考:

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学时。一学期有四门(不含四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旷考课程应予累计);各学期累计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旷考课程应予累计);恶意旷考的均不得参加不补考。

第四十八条 课程重修与重修考核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一)单独开班重修。若某门课程考核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由学校单独开设重修课程教学班组织重修及重修考核;

(二)自修加个别辅导重修。未单独开设的重修课程教学班,可采取自修加个别辅导方式进行重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核,辅导教师由课程所在学院指定;

(三)免听重修。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课程自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生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必须按照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办理重修、缓考手续,未办理手续私自参加课程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者,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第五十条 课程重修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期结束后,由课程所在学院(部)统计整理出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分课程、班级),学生于开学前2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二)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学生本人网上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

(三)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网上申请重修数据和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整理、统计、打印《课程重修登记表》、《课程重修统计表》(各一式三份),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一份存留在学院,另两份交教务处,同时办理重修学生安排。

(四)原则上重修考核安排在重修学期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办理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二条 课程缓考手续办理程序:各门课程考核前7个工作日,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书面申请缓考课程,并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分别送至教务处、本人所在学教学管理科。

第五十三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补考、缓考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一律不予补办。

第五十四条 旷考、考核违纪、作弊者,正常修读期间不允许参加课程重修及重修考核,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学生已办理重修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考核或已办理缓考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相近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离校后可自修学习,允许在最长修读期限内回校并按照规定时间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因实习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报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因实习以外其它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必须于最长修读期限内回校参加全过程重修及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办理过重修手续的考生可根据情况选择本规定第四十六条中的重修方式。

第六十条 鼓励学生参加技能大赛,技能大赛或省赛一等奖以上,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考。

体育课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免修、免试课程在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免试”字样,并给予实际成绩,若申请免修又参加了校内考试,则以两者较高的成绩记作课程成绩。

第六十一条 免考课程必须于考核前7个工作日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事实认定与处理,按《滨州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